從*和國稅總局獲悉,兩部委日前下發《關于企業*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在三種情況下向個人贈送禮品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時,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以及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前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每次收入的20%;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按取得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額。該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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